中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政策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申请人要求:
1、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肥料出口企业;
3、境外肥料企业建议指定中国境内个人或机构作为代理开展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主管部门:农业部农村部及省级农业厅。
申请类型:
1、肥料登记有两种申请类型:登记与备案;
2、备案更加简单,因为它不需要明确的行政许可。

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登记资料通常包括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
4、产品质量保证;
5、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
6、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
7、毒性报告;
8、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检验样品等。
农用肥料登记证种类有哪些?
(1)临时登记证。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2个月前申请续展,可续展两次,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年,如农肥(2005)临字489号,为农业部2005年办理的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489号,湘农肥(2005)临字367号为湖南省农业厅2005年办理的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367号。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5年。如农肥(2005)准字328号(农业部),湘农肥准字2005号(省农业厅)。
(3)备案登记。省级登记的肥料进入外省应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其备案登记有效期与该肥料在本省取得的登记证期限一致,因此,外省肥料进入本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只需备案登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