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的总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分公司。
2.国外的总公司必须拥有美国分公司51%~100% 的股份。
3.在美国的分公司必须要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一份详细的公司发展计划。
4.国外的总公司必须向美国的分公司注资。
5.L1 签证的申请人在最近的三年当中必须在国外的总公司工作过一年。
6.申请人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中所担任的职位是经理或者主管。
由于近些年中国大陆和其他亚洲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当地的公司企业都已达到一定规模并寻球开发美国市场。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并且为公司的主管申请 L1A签证已为许多企业所采用。移民局对于L1签证的审核虽然较前些年严格,但只要国外的公司拥有一定的规模并且确实有意来美发展,附以详细的公司规划和完整的申请数据,L1 签证的申请是能够获得批准的。
L1签证批准后申请人来美,下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是L1签证的持有人如何申请绿卡。根据法律的规定,L1签证的持有人在美居留一年以后可以开始申请绿卡。但是许多公司在一年以内尚且达不到一定的经营规模,这些公司的L1签证的持有人在申请绿卡时往往等上好几年仍未得到批准。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等到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大一些再提出申请,而非一定要在一年到达时匆忙提出申请。另外一个申请绿卡的途径是通过快速劳工卡办理劳工移民。在美国的子公司是可以为其经营人员申请劳工移民。对于劳工移民的申请,移民局对公司的规模要求较之L1移民申请要宽松很多。快速劳工卡的申请时间一般为2 年,对于不少L1 签证的持有人来美与其坐等公司扩大规模已达到申请L1 绿卡的条件,不如考虑通过快速劳工卡获得绿卡。
综上所述,L1签证是国外公司在美扩展业务的一个有效途径。只要符合前文介绍的条件L1 签证的申请便可获得批准。同时,家属也可以同时申请以L-2的身份来美。L-2 签证在美居留期间也可以工作。相对于投资移民要求申请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并创造10个就业机会,L1签证申请毕竟代价低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