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的课税方式
毛里求斯的课税方式是采属地主义的方式(Territorial System of Taxation),它不像其它税务天堂的国家(如巴哈马、维京群岛),其课税方式像新加坡,但税率较低。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公司都是针对其在毛里求斯境内产生的净利课税,毛里求斯不课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税。基本上毛里求斯的税制是要将毛里求斯发展成对非洲市场的发货中心及转口集散地。
毛里求斯境外公司的相关信息
毛里求斯于1992年颁布其离岸公司法。毛里求斯境外公司的发展导源于1992年印度开放外资直接投资印度之货币市场,由于毛里求斯与印度签订有租税协议"The Indo-Mauritian double-taxation agreement",因此吸引了许多美国及欧洲的大公司(其中包括许多基金管理公司),想藉由此协议减低印度45%的资本利得税及分离课税(Withholding Tax)。
毛里求斯当局有鉴于其境外公司之发展过度依赖与印度的租税协议,若要进一步发展其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他们必须加强与其它国家的关系,1995年模里西斯与中国签订租税协议,藉由此协议,可将在中国投资的资本利得及利息所得税降低。
毛里求斯离岸公司可分二类: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mpany (IC)及海外公司 Ordinary Status Company (OS)。二者皆是境外所得免税, 若是要享受毛里求斯与其它国家所签定的租税协议的优惠, 则需选择毛里求斯海外公司(OS),且每年需将公司经会计师签证之税务报表呈交给当地政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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