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注册的流程及过程详细介绍

日期:2026年07月10日   阅读:

  一、捷克商标注册概要

  1、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1993年3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将自动继续进行审理。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捷克共和国继续有效。1989年生效的第174号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在捷克继续有效。在捷克现行的有关于商标的法律还有: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第187号法令,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37/1995号商标法,该法案于2000年5月10日修改.

  2、在捷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捷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捷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3、捷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捷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6年9月25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捷克得以实施,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国家英文缩写:CZ。

  二、捷克商标注册详细资料申请人主体资格: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捷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授权在捷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种类、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申请书。2、商标图样。

  3、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审查流程:工业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或细则规定的条件,工业产权局将请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官方将中止审查。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工业产权局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予以争辩或撤销其申请。

  官方回执时间:2-3周

  注册需时:12-18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提交,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宽展期内提交的,要额外缴纳罚款。

  其他:*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5年*

  官方语言:捷克语

  注:1、案件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报价。

  2、费用会因汇率或者其他事由做相应调整

  三、办理途径分析

  捷克属马德里成员国,如通过马德里途径单独办理法国商标注册,要求:取得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两种途径费用相差不大(仅指办理一个国家),在时间及办理程序上,都是单一方式较为合适,如对时间要求不大或办理其他马德里成员国较多时,也可以选择马德里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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