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比较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901年的《作者所有权法》和1914年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法》。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泰国政府在国外贸易伙伴的压力下,陆续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使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飞跃。
可作为泰国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一)可获得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下列特性
1.具有显着性;
2.不含有被法律所禁止使用的要素;
3.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商标具有显着性
商标具有显着性是指社会公众或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有所区分。具有显着性的商标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之—:
1.自然人的姓、姓名或是教名、法人的名称,或以特殊及特定形式表现的商号,并且与所使用的产品的性质或质量无直接联系的;
2.与所使用之商品的性质或质量无直接联系的、并且也不是地理名称的文字或短语;
3.以特殊或特定形式表现的颜色组合,或具有创意的文字、数字或字母;
4.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签字,或申请人企业创始人的签字,或获得许可的他人的签字;
5.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获得许可的他人的肖像;
6.具有创意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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