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者必须在美国以外拥有企业,或是此企业的雇员。
二、申请者必须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并且是此分公司的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L-1 适用于为在美国有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分部,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他们由跨国公司内部调派到其美国公司暂时工作, 担任:经理或总裁 (L-1A签证)
需要专门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高级工程师、市场总监或会计师等 (L-1B签证)
跨国公司经理 L-1 可以在美国公司运营一年后直接提出移民申请,其申请属于一类优先,不需要事先耗费大量时间从美国劳工部获得劳工证,也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投资五十万或一百 万美金。 L-1 拿到的绿卡即是永久绿卡,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先拿两年临时条件绿卡,快满两年时还得申请取消条件。
目前美国对 L-1 签证没有年度配额限制。
美国移民局要求 L-1 申请者在过去的三年当中,该雇员有在此国外跨国公司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在美国已经停留超过两年的学生或其它人士也不能申请 L-1 。
移民局对 L-1 人员的薪金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