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申请介绍和有关流程

日期:2026年07月09日   阅读:
一、商标申请类型
所谓“类型”,即您在向美国申请时,美国政府要求你交待清楚,该商标的使用状况和法律状况,并且要讲明您是以商标的什么状况为基础来申请。
通常向美国的商标申请,可概括为下述四种类型
(1)《已在美国使用型》:(USED IN U.S.A)
在提出申请前,若商标已在美国使用,则申请时需提交使用证明(有关使用证明请参见下面第四部分所述),该商标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该商标在美国首次使用的日期。日后商标申请案批准后,就可以直接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以下简称PTO)注册。
(2)《拟在美国使用型》(INTEND TO USE)
若商标目前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打算今后在美国使用,则申请人可以以打算使用或预备使用(Intend to use )的方式提出申请。在商标申请批准之后,申请人须在六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明。如果在上述六个月期限届满时,申请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可以向PTO请求延 长(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长期限的请求需在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该商标申请案作为自动放弃(Abandon)处理。上述期限延长请求可以先后 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长期限为六个月,同时需向商标局交纳延期费用。从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迟不应超过第36 个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使用说明。这种类型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你在此期间并没在美国实际使用,则可能要多花钱,甚至被以自动放弃处理为由而拒绝注册,但若申 请后,确在美国使用,则选用此类是很好的。
二、商标《使用证明》的提供要求
在美国,商标的注册申请过程和批准注册以后,有1或2次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明》。
1 . 在申请注册时,(1)和(2)两种类型要提供《使用证明》。
 第一种申请类型在申请时,需提供《使用证明》;
 第二种申请类型在商标申请被批准后的六个月内要提交《使用证明》。
2 . 在延续商标后五年保护期时,都需提供《使用证明》
所谓延续商标后五年保护期,即无论以上述四种方式中的那一种方式向PTO提出申请,商标注册后的第5年至第6年期间,商标注册人必须向PTO提交一份声明 书,并附上在美国之《使用证明》,以此证明在商标注册后5年来,注册人一直在连续地(或间隙地)使用其商标。经上述声明书被PTO接受后,则其注册的商标 即可延续至该商标10年的保护期限届满为止(美国在80年代后期登记的商标,其保护期改为10年, 而在这以前登记的商标, 保护期限为20年。)具体期限都记录在商标的注册证)。如果商标注册人未能在注册后第6年期限届满前提供使用商标证据,则该商标即被PTO取消,而且这一 期限是不得延长的。
《拟在美国使用》型是目前我们企业申请较多的一类型。

我国申请人多数对商标意识的超前性认识不足,常常是临时抱佛脚,要开拓美国市场了,就赶快向美国申请商标注册。考虑美国市场的环境,往往将在中国注册的商 标,作适当修改,就向美国提出申请注册,这种情况下,无法采用《中国已注册》申请类型,就只能采用《拟在美国使用》型申请。但申请后的6-12月时,美国 审查员通知要提供使用证明了,而申请人还在探索市场。因此,常常措手不及,提供不出使用证明,为维持申请只好一次次延期,缴费维持。
其实,对中国的申请人而言,如果是一个与国内注册不同的商标,向美国申请注册。提出申请时,他可以同时提出一个与美国申请案相同的中国商标申请案,而在美 国的申请书中,先在申请提出时,以《拟在美国使用》和《中国优先权》或者是中国申请案提出了,但时间已超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则采用《拟在美国使用》和 《中国已注册》两个类型同时为基础,即选择两个类型一并提出美国商标申请案。在进入审查阶段时,美国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作出选择一种类型的要求。届时,对 我们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而言,则有很大的迥旋余地。我们对美国审查员的答复,有三种选择余地:
所谓在美国之使用证明,通常是指商标在实际商品贸易中使用的实例或实样(英文名称是Specimen),它可以是该商标“附”在商品或商品包装箱上一起拍摄的照片,其中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应能清晰地辨认。 所谓“附”一字系指:
 (1)印刷
 (2)蚀刻
 (3)将商标的标签粘贴或系在商品或其包装盒上。
若有小型的商品包装袋或包装盒其上有商标字样和图案,也可作为Specimen向PTO提交,但商品型号目录不能代替上述的Specimen。以上商标使用证明之实样或照片大小不应超过8.5×11英寸。并需填写“使用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