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注册韩国公司

日期:2025年09月10日   阅读:

    韩国位于亚州东部,毗邻中国、日本等国家,自身的经济十分发达。现在中国与韩国的交流也变得越来越密切,很多公司因为发展的需要要注册韩国公司,以便有更好的发展。

注册韩国公司、办事处的有关说明

    韩国对外国企业和商会组织在韩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实行自由化,其设立等手续也基本是申报制,主管部门由政府---财经部转到中央银行,现已转到50多个政府指定的可经营外汇的银行(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在韩营业的各类银行,即国家控股、参股银行及民间资本银行、外资银行)。

    因韩国已实现市场经济多年,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是宏观的,通过执法部门检查其遵守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的相关法律的情况,引导、约束其守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机构在开展业务方面的管理也较为宏观,与韩国企业基本上同等待遇。以税务为例,韩国主管部委是国税厅,接受企业的纳税申请,监督企业的营业活动。办事处性质的事务所如不从事盈利性活动且没有任何收益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营业税种(直接税),但在韩国如有收益性收入,就必须缴纳有关所得税。此外,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间接税。由于外国企业在韩的支店(分公司)与总部或外国企业交易较频繁,容易通过扭曲正常交易价格逃税,国税厅要求其在申报税基时,附加提交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的说明。在资金的汇入汇出方面也仅是如上述内容,通过特定的外汇银行来监控资金的流入流出。在雇员管理方面,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雇佣多少比例的本地职员,但由于韩国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国企业的外国职员来韩工作签证控制较严,客观上鼓励了多雇佣当地职员。

    韩国没有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外汇交易法》及配套的《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有关章节(第7-78条)。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要另外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适用法律是《银行法》。《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韩国公司分类:

A、投资法人公司:必须在韩国实地经营,注册资金最低***万韩币,折合人民币40多万,资金来源必须是现金和资金用途为投资的银行汇款,我们亦可提供入资服务,但需收取相等资金的垫资费。

B、在韩国进行盈利活动的分支机构称为“支店”,即分公司;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盈利活动的称为“事务所”,即办事处、代表处,国内客户居多办理此类公司。支社:即分公司,公司是不需要有最低的注册资金限制的,但是公司的功能和第一种当地实体公司基本一样。办理条件:必须在中国有公司,且公司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以上,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做公证(中国做)。

C、办事处:办事处没有资金限制。但是它与前二种有本质的区别。它只是一个联络处,不可以自己营业。

2、设立程序(以分公司性质为例):

A、拟使用之公司名称(至少提供三个中英文,先查名);

B、提供董事和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两名自然人,不限国籍);

C、填委注册公司委托书/协议书;

D、提供国内的营业执照,注资要50万人民币以上,且必须经过中国公证处或者律师公证;

E、注册总时需30个工作日;

F、注册地址必需位于韩国;

3、变更:如上述申报内容如有变化,需提供有关的变更申报,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资金的汇入、汇出(实体公司):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所需资金(资本金、流动资金)的汇入必须通过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该银行每年汇总一次该机构接受的资金总量上报中央银行。其中,支店(即分公司)如需向海外汇出决算后的纯利润,也须向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提交有关的汇款申请表并提供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如拟汇出的纯利润超过同一会计年度内汇入的营业资金或超过1亿韩元,则要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监察报告。该银行要将每次汇款明细最迟在汇款次月10日以内通报国税厅。

5、终止: 如要终止常设机构,须向原设立申报受理银行提交终止申请,获准终止者如想汇出清算后的残留资产,须到当地税务机构开具完税证明,撤销税务登记后向该行提供上述证明后由该行汇出。对外国的商会等团体在韩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种程序及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与上述的企业设立常设机构的规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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