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企业

日期:2024年02月05日   阅读: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

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

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

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法定代表人: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验资证明(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

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不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方式: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

②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③董事会决议

④监事会决议

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

②拟变更的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③验资报告;

④董事会决议;

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5)外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

②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

③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④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⑤验资报告。

股东转让股权:

(1)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

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

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

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变更投资总额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照章程备案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

(1)股权转让协议;

(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3)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进入中关村股份转让代办系统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在转让代办系统办理。

提请注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同时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

(1)填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

(2)变更董事、监事应提交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变更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如董事、监事人数发生变化,应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复及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

(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2)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组备案:

(1)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

(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请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股权质押: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权质押:

(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

(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

(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办理备案登记)。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章程;(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完税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含《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应提交市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提交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提交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绍函);

3、承包合同;

4、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6、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负责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书》。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合同承包金额):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书》。

 (四)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年度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年度经营收入的审计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

 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验资证明(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6)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不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方式:(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②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③董事会决议④监事会决议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②拟变更的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③验资报告;④董事会决议;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5)外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②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③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④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发行人股本结构表);⑤验资报告。

 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按照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并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变更投资总额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照章程备案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1)股权转让协议;(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进入中关村股份转让代办系统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在转让代办系统办理。

 提请注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同时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1)填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应提交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变更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如董事、监事人数发生变化,应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复及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组备案:(1)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请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股权质押:(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权质押:(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办理备案登记)。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章程;(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完税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含《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应提交市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提交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提交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绍函);

 3、承包合同;

 4、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6、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负责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书》。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合同承包金额):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书》。

 (四)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年度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年度经营收入的审计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指定(委托)书》。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2、《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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